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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4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7-17 [发文时间] 2026-07-17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35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35

被处罚个人:徐世文

身份证号:510226********0536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4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对车牌为B05G92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是B05G92车辆的所有人,调查发现你于202641日,将在重庆市合川区内收集的废旧铅蓄电池转运至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共转运危险废物2.41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废铅蓄电池属于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该次危险废物转移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未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4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428日《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6414日、7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4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外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5.20264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移送证据资料。

7.202642日刘健华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642日刘健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9.202642日刘健华提供的收款截图。

10.202647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钱塘派出所《B05G922026.3.30-4.1活动轨迹》。

11.202676日重庆正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676日重庆正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1-12证明你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13.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4.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重庆正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回收铅蓄电池代理商(人)业务授权协议》。

15.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重庆正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16.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重庆正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13-16证明违法主体是徐世文。

17.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3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6629日,你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述称:一是主观恶性小,二是主动配合整改,三是情节轻微,四是本人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减轻或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我局在告知拟罚款额度时已对你配合整改、情节轻微等进行考量,二是你作为重庆正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集废旧铅蓄电池的代理人,应知晓危废转移联单等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因此认定你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三是重病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情节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部分采纳,采纳重病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情节,其他主张不予采纳,对你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本案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二)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三)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力为个人,裁量等级为-2。(四)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选择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8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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