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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2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7-02 [发文时间] 2026-07-02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35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35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74507682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城工业区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城工业区开办的摩托车车架、油箱制造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抛丸生产线有1台抛丸机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抛丸生产线外排废气开展了现场采样监测。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JD008号显示:抛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606毫克/立方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其他颗粒物影响区的排放限值标准5.1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4月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工业园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年4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JD008号原件(1份)。

6.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抛丸排放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

7.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8.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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