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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1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7-02 [发文时间] 2026-07-02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34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34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74507682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城工业区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城工业区开办的摩托车车架、油箱制造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6个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收集焊接废气,直接散排。你公司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4月2日在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年4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迁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

6.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7.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14〕200号)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8.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焊接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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