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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1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7-02 [发文时间] 2026-07-02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32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32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74507682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城工业区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城工业区开办的摩托车车架、油箱制造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焊接车间正在生产,配套有3套废气处理设施,其中有1个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正在运行,另2个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未运行。经现场检查,发现其中1个风机因皮带断裂而无法开启,另外1个风机能现场开启。你公司存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4月2日在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年4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迁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

6.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7.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迁建工程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的通知》(合川环发〔2016〕112号)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

8.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2026年4月13日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11证明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违法主体是重庆鑫劲宏景机械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则同时停运生产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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