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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0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6-26 [发文时间] 2026-06-26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30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30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徐世文

身份证件号码:510226********0536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进士村进士湾村民小组162

我局于20264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对车牌为B05G92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641日驾驶一辆白色依维柯(车牌号码:B05G92)将在重庆市合川区内收集的废旧铅蓄电池转运至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共转运危险废物2.412吨。此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未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428日《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64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4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外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5.20264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移送证据资料。

7.202642日刘xx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642日刘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9.202642日刘xx提供的收款截图。

10.202647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钱塘派出所《B05G922026.3.30-4.1活动轨迹》。

证据1-10证明你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11.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2.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重庆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回收铅蓄电池代理商(人)业务授权协议》。

13.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重庆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14.2026414日徐世文提供的重庆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11-14证明违法主体是徐世文。

15.执法人员执法证。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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