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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6-26 [发文时间] 2026-06-26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9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C609AN0C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冠山村十组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冠山村十组开办的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4日,你公司养殖场储粪池不断有粪污冒出来,顺着地势流至沼气池边铁门处,与排放至铁门处的鱼塘水汇合后流至围墙外,然后流入刘家院子旁边的堰沟,与堰沟上游的水汇合后顺着堰沟直接流入农田里,最后农田的水溢流进入上马桥溪的支流。你公司存在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沼液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5月1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4月1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冠山村10组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年5月1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年5月15日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6.2026年4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WT010号原件(1份)。

证据1-6证明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生猪养殖场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7.2026年5月15日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6年5月15日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6年5月15日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2026年5月15日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2026年5月15日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7-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盟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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