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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9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6-16 [发文时间] 2026-06-16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30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30

被处罚单位: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K2HQ6909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师路25912-13(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330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978号润绿园区内开办的摩托车配件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摩托车发动机缸体生产,于20262月搬入现址厂房,2026310日开始投入生产,厂房内安装有1台熔炉、2台射芯机、2台重力铸造机、1台抛丸机、19台加工设备、2台附属加工设备,主要原料为铝锭,设计年生产规模20万个,总投资额21万元。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1台熔炉、2台射芯机、2台重力铸造机、10台机加设备正在运行,熔炉内有熔化的铝液,熔炉旁有部分刚浇筑的产品正在散发热量,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时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30日在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摩托车配件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41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说明》。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

6.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

9.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0.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

证据6-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

12.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1112证明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6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评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柒佰玖拾叁元(4793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6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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