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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8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6-04 [发文时间] 2026-06-04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7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7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K2HQ6909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师路25912-13(自主承诺)

我局接重庆市合川区高新区管委会移交线索,于2026330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978**公司内租用厂房开办的摩托车配件生产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978**公司内租用厂房建设的摩托车配件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3.202633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路978号进行检查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3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投资说明(1份);

证据12345证明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6.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书(1份);

9.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6330日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铭佳奇科技有限公司。

11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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