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84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6-04 | [发文时间] | 2026-06-04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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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华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46623M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东津沱小营门4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合川工业园区南溪组团白鹤林园区15幢开办的黑色金属铸造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黑色机械铸造,建设有3条生产线,主要产品为摩托车离合器铸件、通机配件铸件,生产废气主要为制芯废气、造型和浇筑废气、冷却落砂废气,经统一收集后通过1套“化学洗涤塔+植物液吸收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检查时你公司该项目制芯工序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中化学洗涤塔未运行,导致制芯工序废气无法完全收集,部分废气在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9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黑色金属铸造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华兴机械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行为。
6.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
11.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10、11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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