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8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6-04 | [发文时间] | 2026-06-04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27号 | ||
大
中
小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晓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ACCXME6M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观音村5社(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观音村5社开办的1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设计年开采规模100万吨,开采的矿石经货运车辆内转至加工区进行破碎加工。检查时该项目开采区和加工区未生产,有内转车辆正在进行物料内转,加工区西侧露天堆存有约10000吨机制砂,未覆盖,物料转运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措施。你公司未落实粉尘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日在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1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落实粉尘防控措施的行为。
7.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书》。
10.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1.2026年4月1日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矿石加工厂租赁协议》。
证据7-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峰磊矿业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
13.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12、13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述称:一是对指出的问题停产整改;二是露天堆放的物料较湿润,未造成后果;三是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我局在告知拟罚款额度时已对你公司整改情节进行了综合考量;二是物料内转车在转运、卸料时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运输和卸料时有明显粉尘;三是经营困难不是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管理要求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形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贰佰元(3.8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