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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7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5-27 [发文时间] 2026-05-27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24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24

被处罚单位: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本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JX86R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什字东路669514-1(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43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大田村2社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生猪养殖,设计规模1800头,建设有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签订有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粪污还田消纳不外排。检查时该项目生猪全部出售,圈舍未养殖生猪,经查202641日至2日,你公司将养猪场沼液池的沼液抽至大田村2社的一个田间储粪池用于灌溉,未及时关闭抽水泵,导致田间储粪池的大量沼液溢流至附近山林、农田和河流。你公司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4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4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43日在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4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413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2026413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

7.2026413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6413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9.执法人员执法证。

10.20264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9-10证明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5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及你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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