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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7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5-26 [发文时间] 2026-05-26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6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华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46623M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重庆白鹤林工业技术有限公司15号

我局于20264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开办的黑色金属铸造项目,制芯工序正在生产,配套两台喷淋塔中有一台故障停用,过程中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4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49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4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4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华兴机械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             

6.202649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20264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64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9.2026413日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华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10.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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