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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6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5-21 [发文时间] 2026-05-21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3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传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67187337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创业路28号综合楼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在合川区212国道XX公司外道路开展移动源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有的,XX驾驶的渝C87259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3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3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6年3月26日在合川区212国道重庆新田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外道路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5.2026年3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6.《重庆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1份);

证据1、2、3、4、5、6证明2026年3月26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C87259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7.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10.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C87259行驶证复印件(1份);

13.2026年3月31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C8725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14.2024年12月26日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C87259挂靠合同(1份);

证据7、8、9、10、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

15.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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