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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5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5-09 [发文时间] 2026-05-09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2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本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JX86R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东路669号5幢14-1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大田村2社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日至2日,你公司将养猪场沼液池的沼液抽至大田村2社的一个田间储粪池用于灌溉,由于未及时关闭抽水泵,导致田间储粪池的大量沼液溢流至附近山林、农田和河流。你公司存在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沼液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4月3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大田村2社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年4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年4月13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复印件(1份)。

6.2026年4月13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据1-6证明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办的生猪养殖场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沼液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7.2026年4月6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6年2月6日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莹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山林和田地里积留的沼液、淤泥进行处理。

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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