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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4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4-28 [发文时间] 2026-04-28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22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22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7318W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120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4社开办的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检查时你公司有2辆挖掘机正在作业、1辆货车正在转运渣土,现场露天堆放有物料。调查发现你公司在202618日、116日露天堆放的物料部分未进行覆盖。你公司未落实粉尘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1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3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120日在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1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1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20263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落实粉尘防控措施的行为。

7.20263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63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631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0.20263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

11.20263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工作人员身份证。

证据7-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

13.20261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1213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4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管理要求为部分落实措施,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裁量等级为3,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从轻、减轻情形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2次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玖仟陆佰元(4.96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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