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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4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4-24 [发文时间] 2026-04-24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21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21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XDYT20Y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铃子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11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铃子口开办的黑色金属铸造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轮船内燃机配件铸造,建有2座机加工车间、1座铸造车间,铸造车间内熔化炉配套有收尘处理设施,你公司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对铸造生产线停产、对机加生产线停用2台抛丸机、停止公路运输。合川区于202618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于1120时升级为橙色,于2026119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6116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我区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你公司当日铸造工序熔炉正在生产运行,相应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11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1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119 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1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116日、119日对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黑色金属铸造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6.2026120日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   

7.2026120日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绩效分级申请表》。   

8.2026122日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9.20261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2026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

10.2026111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   

11.2026119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6119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证据1-11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

12.2026119日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3.2026119日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天亮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14.执法人员执法证。

15.20261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1415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4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为未运行,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形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为未运行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捌万伍仟元(18.5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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