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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2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4-08 [发文时间] 2026-04-08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1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1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7318W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4社开办的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破碎车间未生产,未见车辆运输物料,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其中大约100平方米未遮盖。经调查,发现你公司2026年1月8日、16日未对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大量物料进行遮盖。你公司存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3月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1月2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6年1月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26〕1 号)》复印件(1份)。

6.2026年3月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1—6证明你公司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7.2026年3月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2026年3月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2026年3月1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2026年3月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2026年3月20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现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7—11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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