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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1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3-30 [发文时间] 2026-03-30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8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8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赖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17MF147996XN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12

我局于2026130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12社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时,养殖场正常生产养殖,生猪存栏有2000余头,发现养殖场外面的黑色塑料管(雨水管网)里有一股液体向外流,流入下流的小溪里,能闻到明显的一股粪臭味。溯源该液体来源,发现在附近杨光富屋下面公路处积水明显,能闻到明显的粪臭味,该处积水从旁边堆积的药材里渗出流入屋檐沟;检查旁边的高粱地,发现高粱地里有明显沼液,且有沼液一直从高粱地里渗出,流入屋檐沟,然后再进入雨水管网,最后经雨水管网流入下流的小溪。你单位存在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1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2.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3.202613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云门街道吉福村13社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

4.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

5.202629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证明》原件(1份)。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办的生猪养殖场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6.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

7.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8.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

9.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10.2026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

证据6-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吉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面排查维护灌溉管网,并对高粱地周边的沼液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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