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1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3-30 | [发文时间] | 2026-03-30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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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YFR5E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1号5-4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在合川区土场镇中湾村交通检查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辆货车装载有你公司拌和站洗罐产生的废渣正准备拉到土场镇中湾村4社的渣场倾倒;随后,对土场镇中湾村4社的渣场现场检查,发现渣场地面倾倒有你公司废渣;最后,你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1社开办的西渝高铁1标项目经理部1号拌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拌和站堆放有部分与土场镇中湾村4社渣场处倾倒废渣性状一致的废渣。经查阅该拌和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发现该拌和站冲洗罐车的污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为回收利用,故不能运输到西渝高铁项目位于合川区土场镇中湾村4社的弃土场处理,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5年10月28日在合川区土场镇中湾村4社渣场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5年10月28日在西渝高铁1标项目经理部1号拌和站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6.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7.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9.2025年10月28日驾驶员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份)。
10.2025年10月31日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西渝高铁1标项目经理部1号拌和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关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1—10证明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11.2025年10月31日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2.2025年10月31日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2025年10月31日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14.2025年10月31日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5.2025年10月31日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11—15证明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主体是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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