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3-30 | [发文时间] | 2026-03-30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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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9号
被处罚单位: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
经营者:汤鹏
身份证号码:500382********185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CQ063X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9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9社开办的汽车维修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检查发现你(单位)开展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刷写业务,通过修改ECU数据文件使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监测、诊断、报警、纠正功能失效。根据《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号-17),你(单位)在2023年12月3日-2025年12月3日期间刷写了6辆机动车涉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控制参数的ECU数据文件,你(单位)提供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服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
2.2025年12月3日、2026年2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3日对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汽车维修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2月3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6.2025年12月3日对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7.2025年12月12日《鉴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2026年2月13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号-17)。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提供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服务的行为。
9.2025年12月3日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5年12月3日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是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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