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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11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3-27 [发文时间] 2026-03-27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9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

经营者:李纯

身份证号码:51022********623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1DWF7XU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大油村856号附1

我局于2026113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大油村856号附1号开办的鸡脚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污口正在排水,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2026126日,合环(监)字〔2026〕第WT0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污水中,COD、氨氮浓度分别超出《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排放标准5.175倍、2.28倍。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223日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依法查处的函(1份);

2.20261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61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4.2026113日在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拍摄 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5.2026126日《合环(监)字〔2026〕第WT001号监测报告》(1份);

6.20261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

7.2026130日提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据1234567证明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存在外排废水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6130日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1份);

9.2026130日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是合川区大油村食品加工厂。

10.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 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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