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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9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3-17 [发文时间] 2026-03-17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6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

经营者:汤鹏

身份证号码:50**************5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CQ063X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9社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9社开办的汽车维修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使用DTS诊断盒子对重型柴油货车等机动车进行诊断,配合使用安装在电脑上的DTS软件对机动车相关参数进行修改,刷写机动车OBD系统,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

3.2025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4.2025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汤*,1份);

5.2025年12月3日、2026年2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汤鹏,2份);

6.2025年12月3日在合川区鹏程汽车维修部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

9.2026年2月13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证据3-9证明该经营部2025年12月3日在经营,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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