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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9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3-17 [发文时间] 2026-03-17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8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G0355Q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广久路1号-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广久路1号开办的汽摩橡胶、塑料零部件制造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汽摩橡胶、塑料零部件制造,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硫化车间废气主要有非甲烷总烃等,车间内10台设备有5台在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硫化车间安装有4台排气扇,3个排气孔,排气孔均未封闭,车间外能闻到明显橡胶臭味。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8日在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2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2月24日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汽摩橡胶、塑料零部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

6.2025年12月16日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5年12月16日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5年12月16日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2025年12月16日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6年3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述称:一是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已提交,二是自觉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取得环保检测单位合规报告;三是认为处罚过重,难以承担。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完成整改的情节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陈述意见第二、三条陈述理由不符合从轻减轻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部分采纳,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管理要求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管理要求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3.5425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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