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8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3-06 | [发文时间] | 2026-03-06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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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2YCYR8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九阳路92号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车身电池包框架生产,生产工艺为铝型材-数控机床机加工-清洗-打码-包装-外售。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该项目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汇入厂区生化池排口后端,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该项目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场所。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未设置危废暂存间,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有数个废润滑油桶。你公司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4日、23日、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工作证明、身份证。
3.2025年12月14日在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废水转运记录。
7.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数据。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8.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12月1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2025年12月23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书》。
11.2025年12月1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肆仟元(23.4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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