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82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3-06 | [发文时间] | 2026-03-06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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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2YCYR8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九阳路92号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车身电池包框架生产,生产工艺为铝型材-数控机床机加工-清洗-打码-包装-外售,CNC车间(数控机床)东侧设置有含油铝屑压滤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铝屑属于危险废物。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将1.91吨含油铝屑交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第三方公司回收处置。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4日、23日、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工作证明、身份证。
3.2025年12月14日在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年1月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
6.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7.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
8.2025年12月2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含油铝屑转运台账。
9.2026年1月19日提取的回收处置含油铝屑的第三方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10.《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危废经营许可单位公示》。
证据1-10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行为。
11.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2.2025年12月1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3.2025年12月23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书》。
14.2025年12月1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11—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5.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6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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