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80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3-06 | [发文时间] | 2026-03-06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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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2YCYR8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九阳路92号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车身电池包框架生产,生产工艺为铝型材-数控机床机加工-清洗-打码-包装-外售。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生产废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汇入厂区生化池排口后端,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洗线东侧有一条塑料管道连接软水带,软水带出口位于雨水水篦子处,部分清洗线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软水带直接排入雨水井、污水井。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4日、23日、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工作证明、身份证。
3.2025年12月14日在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7.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废水转运记录。
8.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数据。
9.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接班记录表。
10.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
证据1-10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11.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2.2025年12月1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3.2025年12月23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书》。
14.2025年12月16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11—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5.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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