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10 | [发文时间] | 2026-02-10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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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4848887J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钵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钵耳村13社开办的蛋鸡全自动标准化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蛋鸡养殖,设计养殖100万只,检查时养殖有85万只,该项目建设有两间有机肥车间厂房,使用发酵槽方式处理养殖废弃物。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生产,西侧(A区)有机肥车间建设有2座发酵槽,配套建设有1套臭气处理设施;南侧(B区)有机肥车间建设有1座发酵槽,但未配套建设臭气处理设施,西侧(A区)和南侧(B区)有机肥车间均堆放有机肥过多。你公司未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及《重庆博尔农业100万只蛋鸡全自动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8日在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蛋鸡全自动标准化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博尔农业100万只蛋鸡全自动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7.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年11月10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9.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0.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书》。
11.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2.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
证据7-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6年1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暂缓环保处罚的请示》,2026年1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放弃生态赔偿的说明》,述称:B区发酵槽已完成封闭,除臭设备已安装并运行,完成整改,申请减小处罚力度。
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投入运行,情节属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采纳,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中,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形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罚:
罚款贰拾肆万元(24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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