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8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10 | [发文时间] | 2026-02-10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1号 | ||
大
中
小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11号
被处罚单位: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继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NC99D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2号A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2号A幢开办的电脑胶框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川区于2025年12月16日0时至2025年12月20日18时处于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你公司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有“对涉气工序进行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但你公司2025年12月19日有生产行为,注塑生产车间有1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你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年12月19日对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2号A幢开办的电脑胶框加工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5.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
6.《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五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
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12月20日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
8.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1.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
12.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
13.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8-13证明违法主体是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14.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为全部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