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10 | [发文时间] | 2026-02-10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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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朝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7PUB0P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创业路28号综合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二社进行机动车抽检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牌“渝DC359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了一枚螺母,垫高约3厘米,导致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能获取真实车辆排放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2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二社对“渝DC3590”车辆进行检查时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重庆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6.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0.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1.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DC3590”行驶证。
12.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DC3590”保险单。
13.2025年12月5日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DC3590”货运汽车服务合同。
证据6-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
14.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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