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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2-10 [发文时间] 2026-02-10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3号

重庆市合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3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G0355Q

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广久路1号-3号

我局于2025128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广久路1号开办的汽摩橡胶、塑料零部件制造项目开展现场监测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硫化车间有5台设备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发现硫化车间安装有4台排气扇,3个排气孔,车间外能闻到明显橡胶臭味。经查询你公司相关资料,发现硫化车间废气主要有非甲烷总烃、H2S、氨、臭气等表征。你公司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实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21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128日在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5128《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51224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汽摩橡胶、塑料零部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实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6.20251216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20251216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51216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20251216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隆之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排气扇,封闭排气孔。

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6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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