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10 | [发文时间] | 2026-02-10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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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4QD414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板桥村一社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在合川区铜溪镇板桥村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下方黄张路道路两侧均有粪污排放痕迹,有一块农田已填满沼液,无法消纳;养殖场东南侧高位池接出的管道正在排放沼液,致使路面有大量沼液堆积,存在过度消纳情况。你公司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4日网络投诉图片(1份);
2.2025年12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5年12月24日在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5年12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5年12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2、3、4、5证明2025年12月24日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正在养殖,该项目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6.2025年12月29日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份);
7.2025年12月29日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5年12月29日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9.2025年12月29日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铜九玉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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