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10 | [发文时间] | 2026-02-10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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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2YCYR8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九阳路92号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清洗线东侧有一条塑料管道连接软水带,软水带出口位于雨水水篦子处,软水带内有黑色污水,水篦子旁雨水井内有黑色污水和大量铝屑沉积,下游雨水井内有黑色污水沉积,上游2个雨水井水质均清澈透明。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存在将清洗废水排入雨水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5.2025年12月14日在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7.2025年12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第WT060号)(1份);
8.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环评批准书复印件(1份);
9.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6年1月6日提供的环评报告复印件(1份);
10.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交接班记录表复印件(1份);
11.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生产废水转运记录复印件(1份);
12.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生产数据复印件(1份);
13.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1—13证明你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4.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5.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委托书(1份);
17.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8.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工作证明(1份);
19.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1.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3.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4—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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