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50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10 | [发文时间] | 2026-02-10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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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2YCYR8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九阳路92号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CNC车间(数控机床)东侧设置有含油铝屑压滤装置,含油铝屑交余姚市**有限公司回收处置。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铝屑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非特定行业900-006-09: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余姚市**有限公司无处理含油铝屑(危险废物)的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5年12月14日在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7.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环评批准书复印件(1份);
8.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6年1月6日提供的环评报告复印件(1份);
9.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危险废物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10.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含油铝屑产生台账复印件(1份);
证据1—10证明你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
11.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4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2.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委托书(1份);
14.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5.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工作证明(1份);
16.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8.余姚市**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份);
证据11—1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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