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3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1-29 | [发文时间] | 2026-01-29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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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MR684C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清居二支路6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在南津街街道212国道开展移动源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渝DY873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 2厘米,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21日在合川区212国道**水泥段对渝DY8735车辆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3.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4.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重庆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1份);
证据1、2、3、4、5证明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渝DY8735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6.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份);
7.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
8.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DY8735驾驶员驾驶证(1份);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 9.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执法证(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 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 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 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 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 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 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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