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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3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1-29 [发文时间] 2026-01-29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8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MR684C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清居二支路6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在南津街街道212国道开展移动源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渝DY873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21日在合川区212国道**水泥段对DY8735车辆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3.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4.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重庆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1份);

证据1、2、3、4、5证明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渝DY8735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6.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份);

7.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

8.2025年11月21日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DY8735驾驶员驾驶证(1份);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朝惟物流有限公司。 9.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执法证(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 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 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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