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3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1-29 | [发文时间] | 2026-01-29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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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F88G3C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黄池村4组60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黄池村5社开办的年产100万吨建筑用灰岩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建筑用灰岩开采、破碎,主要污染物为粉尘,
来源于矿山开采作业区和运输区,矿山作业区配置1辆洒水车进行湿法作业,厂区道路另配置1辆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矿山开采作业面正在作业,数个作业点粉尘明显,矿山道路扬尘明显,洒水车停在矿区内未进行喷水降尘。你公司未落实粉尘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1日在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建筑用灰岩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证据1-4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落实粉尘防控措施的行为。
5.2025年10月17日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6.2025年10月17日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2025年10月17日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0月17日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
9.2025年10月17日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页。
证据5-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和必顺建材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6年1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辩书》,述称:一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二是已主动全面整改,并扩大了整改范围,积极消除违法影响;三是企业经营困难,高额罚款影响正常运营。申请核减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矿山开采面积大,产生的粉尘逸散进入大气,产生了污染后果,不属于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二是你公司积极消除违法影响的理由成立,你公司除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外,又主动对10多条输送带进行了重新封闭及加装清扫器,以减少散排,属于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是你公司经营困难不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管理要求为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3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3次作为首要裁量因子。你公司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贰佰元(3.8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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