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3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1-27 | [发文时间] | 2026-01-27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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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
投资人:王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61200D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老寨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5社开办的页岩砖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标砖、配砖和多孔砖生产,建有布袋除尘器1台,脱硫塔1套,雾炮机1台等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有1条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窑尾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隧道窑烟囱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第JD072号)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人工干燥及焙烧标准限值5.13倍。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
2.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
录》。
3.2025年10月21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页岩砖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6.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的《脱硫塔运行管理信息记录表》。
7.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的《布袋除尘器运行管理信息记录表》。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8.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
10.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
12.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单位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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