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18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1-13 | [发文时间] | 2026-01-13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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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4848887J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钵耳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位于合川区龙市镇钵耳村的蛋鸡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8日,你公司100万蛋鸡全自动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建设项目如鸡舍、有机肥车间等主体工程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现存栏约85万只蛋鸡。你公司该项目建设有两间机肥车间厂房,使用发酵槽方式处理养殖废弃物,在西侧(A区)有机肥车间安装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南侧(B区)有机肥车间未按照环评及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要求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当日现场检查时,西侧(A区)有机肥车间现场有工人作业,两间有机肥车间均堆存有有机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情况说明(1份)
3.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书(1份);
4.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5年11月10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6.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5年11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8.2025年10月28日在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1份);
9.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10.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环评文件(1份);
11.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1份);
12.2025年11月6日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12证明重庆博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4月3日之前,按环评及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继续实施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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