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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0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1-12 [发文时间] 2026-01-12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3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3

被处罚单位(个人):杨海琼

身份证号码:500223********144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DBR5EP58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祥龙路116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123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村9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牌DR103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了一枚螺母,垫高约2厘米,导致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能获取真实车辆排放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2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23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村9对“DR1032”车辆现场检查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1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重庆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

证据1-5说明该项目场情况,证明其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6.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8.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DR1032驾驶员身份证

9.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DR1032机动车行驶证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杨海琼。

10.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6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66),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618日,你(单位)向我提交了一份《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述称:接受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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