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0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1-06 | [发文时间] | 2026-01-06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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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
投资人:王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61200D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老寨村一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厂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5社开办的页岩砖生产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时,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有1条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窑尾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第JD072号)显示:2025年10月21日,你厂隧道窑烟囱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人工干燥及焙烧标准限值5.13倍。你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10月21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第[2025]第JD072号)原件(1份)。
6.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脱硫塔运行管理信息记录表》复印件(1份)。
7.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布袋除尘器运行管理信息记录表》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8.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长城矸砖厂。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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