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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0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1-06 [发文时间] 2026-01-06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1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1

经营者:杨海琼

身份证号码:5002**********44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DBR5EP58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祥龙路116

我局执法人员与区公安局于2025123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村9社(重庆金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内)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所有的DR1032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23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村9社(重庆金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内)DR1032车辆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3.20251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4.202512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重庆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1份);

证据12345证明2025123日杨海琼所有的DR1032擅自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约2厘米,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6.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DR1032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9.2025125日杨海琼提供的渝DR1032行驶证复印件(1份);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杨海琼。

10. 2025125日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传感器上加装螺母,并保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正常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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