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1-06 | [发文时间] | 2026-01-06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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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C1K2Q348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石垭村6组12号附1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石垭村6组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我局后续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年存栏生猪1750头,年出栏3500头,检查时场内生猪已于2025年10月21日全部售卖。调查发现该项目在2025年10月19-21日集中售卖生猪过程中,在场内地面和场外上猪台途中产生部分粪污,在清洗过程中冲洗场地废水夹杂粪污沿公路流入外侧林地,检查当日你公司在大门口进行生猪宰杀,产生的废水部分经雨水排口流到场外公路,再流入林地。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2日在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0月31日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
6.2025年10月31日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5年10月31日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5年10月31日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书》。
9.2025年10月31日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电子身份凭证。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亿安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6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及你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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