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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00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1-06 [发文时间] 2026-01-06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1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1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谊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7MA5YWTB43Q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燕子村21社(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1011日对你单位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燕子村21开办的鹌鹑养殖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鹌鹑养殖、宰杀及销售,设计存栏鹌鹑30万羽,检查时正在进行养殖,存栏鹌鹑约29万羽,检查发现该项目雨污分流不彻底,场区内存在雨水进入污水管网的情况,干粪堆棚外侧有干粪溢出,在降雨天气随雨水进入雨水沟,再流入外环境,沼液池未设置固定还田管网。该项目畜禽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0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0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011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鹌鹑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10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畜禽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行为。

6.20251013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51013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

8.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12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69),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及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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