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40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2-29 | [发文时间] | 2025-12-29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5〕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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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5〕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继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NC99D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2号A幢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2号A幢开办的电脑胶框加工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背板、胶框、电子配件等生产,设计年产电脑胶框注塑件3000万件、丝印(胶框表面logo)10万件。2025年12月16日零时,合川区启动了2025年第五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5年12月20日18时解除预警。检查时正值黄色预警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注塑生产车间有11台注塑机正在运行,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注塑生产工序进行停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2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3.2025年12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年12月19日对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2号A幢开办的电脑胶框加工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1份);
6.《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五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1份);
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12月20日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1份);
证据1、2、3、4、5、6、7说明现场情况,证明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
9.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
11.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2025年12月22日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8、9、10、11、12、13证明违法主体是莫凡鼎胜(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公司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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