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9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2-25 | [发文时间] | 2025-12-25 |
| [标 题] | 查封(扣押)决定书合环查(扣)字〔20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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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合环查(扣)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2YCYR8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自主承诺)
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九阳路92号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清洗线东侧有一条塑料管道连接软水带,软水带出口位于雨篦子处,软水带内有黑色污水,雨篦子旁雨水井内有黑色污水和大量铝屑沉积,下游雨水井内有黑色污水沉积,上游2个雨水井水质均清澈透明。经调取你公司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11月20日5:00和12月7日4:00还存在将清洗线废水使用软水带抽入污水井直接排放的行为。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3.2025年12月14日在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5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接班记录表(1份)
证据1、2、3、4、5说明现场情况,证明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6.2025年12月14日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伟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生产地点,在此期间,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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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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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洗生产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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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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