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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9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12-17 [发文时间] 2025-12-17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5〕41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541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7MA5YWTB43Q

法定代表人:张谊贵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燕子村21

20251011日,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燕子村21开办鹌鹑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粪污随雨水流入外环境,无固定还田管网,无法准确控制沼液还田量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0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0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1011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鹌鹑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4.202510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5.202510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证据12345证明该鹌鹑养殖项目属畜禽规模化养殖场,20251011日该项目正在养殖,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项目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粪污随雨水流入外环境,且项目未配套建设还田管网。

6.20251013日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20251013日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佳旺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场投入使用的行为

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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