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5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1-26 | [发文时间] | 2025-11-26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64号 | ||
大
中
小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6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7318W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开办的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水泥用石灰岩开采,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采矿区和内部运输道路采取洒水车洒水方式降尘,破碎和筛分工序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对产品采取覆盖措施控尘,在地磅处、下料口、地坝空旷处各安装有1个喷雾机进行降尘。检查发现采矿区有2辆炮机、2辆挖掘机正在作业,3辆货车正在转运物料,采矿区外观存在开采痕迹,车间附近有1辆装载车正在转运原料,地面堆放有产品。该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1日在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0月16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未经许可投入生产的情况报告》。
6.2025年10月2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动用资源量实地核查报告>内审意见》。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7.2025年10月2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年10月2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许可证》。
9.2025年10月2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0.2025年10月22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2025年10月21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2.2025年10月22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7-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计算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肆仟元(23.4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