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54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1-26 | [发文时间] | 2025-11-26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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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6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E9LH0K5Q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398号B3幢第4层(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公司服务对象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7社开办的汽摩配件及铝锭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建有废气在线监测系统,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负责对其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上传相关报告,及时准确进行标记和维护,服务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检查发现该项目在线设施分析仪采样泵于2025年9月1日损坏,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标记,未向我局报告,也未开展手工监测。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4日在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及铝锭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
6.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截图。
7.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
8.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
证据1-8说明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9.2025年9月26日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5年9月26日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2025年9月26日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2.2025年9月26日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
13.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4.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5.2025年9月26日重庆速仕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证据9-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鲸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为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选择安装、联网、运行情况为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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