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47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1-19 | [发文时间] | 2025-11-19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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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6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
经营者:张金
身份证号码:500109********251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C5NWKJ9N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桥头村胡家店子村民小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在合川区南塘支路承建的重庆铭科精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二期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现场有挖掘机2台、钻孔机1台、履带式起重机1台,其中1台挖掘机、1台履带式起重机检查时正在作业,受我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作业的1台挖掘机、1台履带式起重机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HC-2025081305),履带式起重机(机械VIN码:XUG0025TTKFC00431)当日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要求。你(单位)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28日、9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13日在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承建的重庆铭科精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8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8月15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HC-2025081305)。
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气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节选页。
7.2025年8月19日提取的《2025年尾气排查项目服务合同》。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8.2025年8月28日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8月28日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
10.2025年8月22日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8月28日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2.2025年8月28日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
13.2025年8月28日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提供的《旋挖桩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证据8-13证明违法主体是江津区永合胜劳务服务部。
14.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你(单位)裁量因子如下: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选择积极配合调查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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