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4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11-19 [发文时间] 2025-11-19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61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61

被处罚单位: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银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CPA8QQ6Q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1701号楼109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813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东承建博庆厂房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正在进行项目场地平整,现场有挖掘机2台、钻孔机1台,检查时正在作业,受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作业的2台挖掘机、1台钻孔机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HC-2025081302)1台挖掘机(机械VINKMTPC065A63Z48533)当日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要求你公司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813《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821《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813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博庆厂房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813《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815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HC-2025081302)。

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气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节选页。

7.2025819日提取的2025年尾气排查项目服务合同

证据1-7说明该项目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8.2025821日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822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2025820日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1.2025821日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2.2025821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土石方承包合同》。

证据8-12证明违法主体是成都智鹏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20251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8),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选择积极配合调查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确定罚款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佰元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51119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