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34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1-19 | [发文时间] | 2025-11-19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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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9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仁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3JD50
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渝广高速支线(重庆合川段)小沔收费站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渝广高速支线(重庆合川段)项目起于合川区三汇镇,止于合川区小沔镇,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环评手续,该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建成投入运营,检查时该项目处于运营状态。检查发现该项目实际建设路线较环评文件发生重大变动,运营至今未开展环保验收。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3日在渝广高速支线(重庆合川段)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9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8月27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安市过境高速公路东环线及渝广高速支线项目环保手续有关情况的报告》。
6.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广安市过境高速公路东环线及渝广高速支线项目(重庆境)投资协议》。
7.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25〕152号)。
8.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安市过境高速公路东环线及渝广高速支线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基础〔2017〕317号)。
9.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渝广高速支线(重庆段)入网试运行的通知》(渝交便函〔2020〕2061号)。
10.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49渝广高速公路合川支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交发〔2022〕10号)。
11.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核实广安市过境高速公路东环线及渝广高速支线项目线路变化的函的回函》。
证据1-11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营的行为。
12.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3.2025年9月12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4.2025年9月4日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
15.2025年9月12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12-15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广安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1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贰仟元(23.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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